从事这些营利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1.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给予相应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是否实际获利则在所不论。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对此必须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给予相应处分。
200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严禁有下列行为: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特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果实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
有偿中介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
4.违规兼职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
这里所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违规兼职,包括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额外利益”,包括薪酬、奖金、津贴,也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5.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
《条例》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形象,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